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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每日关注___法律咨询》

本主题由 无笛牧童 于 2008-10-31 08:44 解除置顶 本主题被作者加入到个人文集中
引用:
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8-21 08:15 发表

本案属财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有两种方式。
1,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
遗嘱有效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要有两个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证明。三,是自己的合 ...
法定继承:1,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
      诉争之房属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一半的权力,其父去逝只能对他的那部分财产进行继承。(如用钱来划分就是6,5万元。)
2,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本案的继承人是,配偶,儿子,女儿,共三人。
3,分割:65000被3除=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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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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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广西人,好几年前遗失身份证并报失,2006年初办理了新式身 份证,
2007年8月,甲收到福建石狮市法 院传票,乙告甲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原来,乙在石狮市取款机取钱时被吞卡,受了取款机旁假告示的骗,拨打了假的银 行电话,泄漏了自己的银 行卡资料,被转帐走了4万多元到一账 户中,其中2万多元被取走。发现被骗后,乙报案,公  安机关发现所转的账号是以甲的名字开的银行卡。公 安 机关冻结了该账号剩余的2万多元。案件至今未破。乙遂到石狮市法 院起诉甲不当得利。
甲从未开过该账户,其在广 西银行查了该账号的资料,是在2006年5月办理的,应当是他人使用了其遗失的身份证办卡后再利用该卡进行诈骗。
现在甲不想去石狮市应诉,其实际上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请问甲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胜算几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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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正在发生当中,
我认为石狮市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来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但是甲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实其不是该银行卡的所有人,他可以通过其身份证报遗失的证明材料、该账户在办理时的原始凭证、办理新身份证的时间以及旧证如何处理的有关规定等,来证实该卡并不是甲所办理的。还应调取该卡的使用记录情况,特别他人取款时所在的处所,以证实甲当时并不不在该地,取款的人并非甲。此外,甲应当将阐明好自己理由的答辩状寄到石狮市法院。甲还应当到当地公  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假冒其使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进行犯罪,要求公 安机关调查。

[ 本帖最后由 诚惶诚恐 于 2007-8-22 16: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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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措施,请高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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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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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既然已经报案,先刑后民是大原则,被告应当向法院提出此案正在侦破过程中,法院会中止审理,等待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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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0 诚惶诚恐 的帖子

原告既然已经报案,先刑后民是大原则,被告应当向法院提出此案正在侦破过程中,法院会中止审理,等待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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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而已,法院都受理案件了,可能不大会中止审理。不过也可以作为一条理由提出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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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诚惶诚恐 于 2007-8-23 17:54 发表
原则而已,法院都受理案件了,可能不大会中止审理。不过也可以作为一条理由提出来。谢谢!
先刑事后民事是必须遵行的,如不遵行,势必产生错案,
如破案证实是身份证被盗用,那么被盗用者是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的.
如不是被盗用那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刑事已立案,民事虽然受理,也必须中止审理.等刑事破案后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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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法律咨询!!!
晨星闪烁的日子 辛苦啦!!!
乡间的小路 、诚惶诚恐  你们辛苦啦!!!

3q 3q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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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办这个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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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7 晨星闪烁的日子 的帖子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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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知识很有用...收藏... 3q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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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抽一点时间学半点3q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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