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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每日关注___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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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来看论述........
我这更贵~7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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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新手上路,,到处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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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东望 于 2007-6-5 16:09 发表
啊来看论述........
我这更贵~7000---12000
是吗?我们已经涨的人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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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来喝口水歇歇脚
呵呵
凑凑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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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共同炒股?》

{案例回放}2005年10月办公室一帮人闲谈股市行情,小吴说“可惜我现在罗锅上山——钱短,不然凭我的炒股水平和预测,这次一定能嫌它百八十万”。小刘说“有钱有啥用,我道是有些闲钱,可我对股票一七窍开了六窍——一窍不通”。大伙中就有人出主意:你们不会合作一把,有钱大家嫌呀!没想到两人真就合作上了,小吴给小刘打了一个借条,“今借30万,合作炒股”,后来股市大涨,牛气冲天,小刘对小吴像神一样崇拜,每日好烟好酒招待小吴,后小刘又陆续补入70万,和小吴原来在股市中的20万,到2007年5月,总市值达550多万。5月1日后精明的小吴开始陆续清仓减持,将小刘投入的100万全部归还小刘。到5月底股市中仅保留部分绩优股作长线,净嫌400万。此后股市下挫。两人在利润分派上发生了争执,小吴说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股市下挫,损失自愿自己承担,顶多支付小刘些利息。小刘虽不懂股票,这一阶段也跟着小吴学了不少,知道至少有300-400万的利润。要求按出资额的比例分派。问如何处理两人的纷争?

{律师答疑}本案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个人合伙纠纷而不属于借款纠纷。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没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小吴所打的借条来看有“合作炒股”四个字,从此后小刘陆续投入小吴没有给打借条的情形看,也说明合伙炒股的事实。何况谈论合作时有好多人在场,也能证明一人出钱一人出力(炒股技术)的事实。因而合伙炒股应当能够认定。

所得利润应当如何分配?小吴和小刘的观点都有失公正。《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不法定即出资比例是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债务的承担与利润的享有原则是一样的。本案没有书面协议,但不是说没有约定,“合作炒股”就是双方的约定,在没有明确的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双方应从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平均分配所得的400万收益。

{启示录}进行投资或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有完善的协议书,俗话说“说到纸上说不到纸下”,没有证据的结果往往导致各执一词,无法定论。为处理纠纷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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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晨星,以后俺有事的话到是要好好向你讨教讨教,只是到时可不要嫌弃俺麻烦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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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弱水三千A 于 2007-6-8 16:46 发表
支持一下晨星,以后俺有事的话到是要好好向你讨教讨教,只是到时可不要嫌弃俺麻烦呀,呵呵
谢支持~~~~~~~~~~~~~~~~~~~~~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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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涨了!物价也涨!股票等于没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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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了,观晨星说法,学习到了凡事多留个心眼才不至于有理时却处于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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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风险防范》

二手房买卖的火热,使大家有可能忽视其中的风险防范,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执业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帮助购房人降低或避免法律风险。

一、审查产权证

1、没有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依法无权出售。最好不要购买无产权证的房屋。
2、共有的二手房产,依法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最好要求其在《买卖房屋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了解房屋现况

1是否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有权诉之于法律要求拍卖该房以便实现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出卖有抵押权的房产,应通知抵押权人。购买此类房屋风险很大,最好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出卖人另行提供担保。
2、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人。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必须有承租人书面放弃购买此房的声明才能购买。
3、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房屋被保全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此类房屋最好不要购买。

三、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最好找专业的律师起草合同。

1、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出卖人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
2、合同的价款、交付期限、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必须约定清楚。特别要注意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具体、过高过低都有可能使你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3、交付定金一定要求对方打收条,并写明是“定金”而非“订金”,注意一字差。

这些是基本的防范,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还会有很多防范对策,最好在购房前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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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进来听听晨星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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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普法教育~~~~
晨星的作品都是系列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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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nlygf 于 2007-7-8 18:37 发表
呵呵~~

进来听听晨星今日说法~~
哈哈,问好,
不好意思再单发法律方面的帖子,
以后有关帖子都在此楼内,
欢迎光临呀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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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公孙长风 于 2007-7-8 18:42 发表
系列普法教育~~~~
晨星的作品都是系列长篇~~~~
谢谢长风,你当社长,我还没当面致贺,贺一下~~~送花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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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权益维护影响有多大》

继《劳动法》95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职工权益的维护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

《劳动合同法》是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四次审议颁布的。本人认为这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值得广大职工欢呼的法律!其充分的维护了作为弱者一方的职工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劳动关系的建立角度考虑: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不得收取押金,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3、用工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报酬约定不明实行同工同酬。
5、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6、扩大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
7、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
8、合同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无效。

二、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

1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申诉支付令。
2不得强迫加班或变相强迫加班,加班须支付加班费。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合同。
4用人单位名称、法人、投资人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从解除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得到补偿金。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得到补偿金。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应承担两倍的赔偿金。

上述内容部分的介绍了职工关心的《劳动合同法》的要点,这些都是征对当前劳动者权益受侵害严重的方面有针对性的制定的,有效地添补了劳动者权益维护缺失,缓解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举证难的问题,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从这点可以看出立法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的好处,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提出切身所遇的困难。了解《劳动合同法》,了解自己的权益,是每个职工应该作的,有好的法律还得会用!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会使劳动者弱者的地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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