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钱?共同炒股?》
{案例回放}2005年10月办公室一帮人闲谈股市行情,小吴说“可惜我现在罗锅上山——钱短,不然凭我的炒股水平和预测,这次一定能嫌它百八十万”。小刘说“有钱有啥用,我道是有些闲钱,可我对股票一七窍开了六窍——一窍不通”。大伙中就有人出主意:你们不会合作一把,有钱大家嫌呀!没想到两人真就合作上了,小吴给小刘打了一个借条,“今借30万,合作炒股”,后来股市大涨,牛气冲天,小刘对小吴像神一样崇拜,每日好烟好酒招待小吴,后小刘又陆续补入70万,和小吴原来在股市中的20万,到2007年5月,总市值达550多万。5月1日后精明的小吴开始陆续清仓减持,将小刘投入的100万全部归还小刘。到5月底股市中仅保留部分绩优股作长线,净嫌400万。此后股市下挫。两人在利润分派上发生了争执,小吴说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股市下挫,损失自愿自己承担,顶多支付小刘些利息。小刘虽不懂股票,这一阶段也跟着小吴学了不少,知道至少有300-400万的利润。要求按出资额的比例分派。问如何处理两人的纷争?
{律师答疑}本案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个人合伙纠纷而不属于借款纠纷。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没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小吴所打的借条来看有“合作炒股”四个字,从此后小刘陆续投入小吴没有给打借条的情形看,也说明合伙炒股的事实。何况谈论合作时有好多人在场,也能证明一人出钱一人出力(炒股技术)的事实。因而合伙炒股应当能够认定。
所得利润应当如何分配?小吴和小刘的观点都有失公正。《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不法定即出资比例是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债务的承担与利润的享有原则是一样的。本案没有书面协议,但不是说没有约定,“合作炒股”就是双方的约定,在没有明确的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双方应从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平均分配所得的400万收益。
{启示录}进行投资或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有完善的协议书,俗话说“说到纸上说不到纸下”,没有证据的结果往往导致各执一词,无法定论。为处理纠纷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