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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每日关注___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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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8-2-20 11:37 发表


不可以
合同约定的工资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而且一定胜诉
谢谢晨星!今天终于按劳动法的规定签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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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发文,为在校的学生上社险,个人拿六十,国家拿四十,不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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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8-3-8 08:42 发表
最近政府发文,为在校的学生上社险,个人拿六十,国家拿四十,不上可以吗?
应该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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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总工会副主席欲就劳动合同法与张茵辩论
孔祥鸿昨表示,可就《劳动合同法》一些问题与张茵上电视PK

“我们可以和张茵辩论,去她的企业调研,测算她的用工成本提高了多少?甚至可以在电视台公开PK,在报纸开专栏讨论!有人提出修改条款或暂缓执行,还有人提到‘豁免’……我想说的是,这些人根本不懂法!”昨天下午,广东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劳动者代言人的身份驳斥部分资方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直言资方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待法律。

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透露,由多部门联手进行的一项专题调研报告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省内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全线提高,各地平均增幅超过10个百分点,参加社保的人数也显著增加,“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有深刻认识,他们知道按照这个法律,以后可以和老板打官司,可以打赢官司!”孔祥鸿语重心长地说,显失平衡的劳资关系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扭转,这是大势所趋。

随便“炒人”不是用人自主

“近期的声音已经不是误读,而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昨天的发布会没有开场白,省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连自我介绍都省略了,开口便奔主题。“我们一直很冷静,但自己心中有数。”孔祥鸿说,春节后工会组织连同省委办公厅、省劳动保障厅专门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情况做了调研,在完成对省内50家企业、数百名被访者的调查后发现,资方和劳方对新法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

“劳动者从报纸或网络上认识《劳动合同法》,但老板们大多是间接了解,听课、听人说。”孔祥鸿说,资方最关心的是用工成本、炒人规定及无期限合同,因为这些关系到他们的利润,“但有些老板不怎么学习啊,人云亦云,道听途说。”孔祥鸿叹息道,有企业认为用工没有了自主权,“认为想炒谁就炒谁是自主权,这样的老板应该好好学学《劳动合同法》”。

他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汕头市合同签订率已升至95%,而此前该市合同签订率仅80%左右。“说明什么?《劳动合同法》给工人争得了权益,是一部好法律!”

打算两会结束后公开会张茵

针对有人提出“修改”和“暂缓”,孔祥鸿毫不客气地说提出者根本不懂法。

“一部法律出台,一年之内不能有任何修改,它的刚性决定不可能豁免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提出这样的理论,简直是胡说八道!”他激动地说,企业总是强调成本提高,甚至将企业外迁都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我可以和张茵测算她的成本,她说成本提高了,我们去算算提高了多少,怎么提高的?”

孔祥鸿举例说,番禺有一家办公用品生产商,认为增加了20%—30%的用人成本,“他说过去只给50%—60%的工人买社保,现在要全买;过去加班工资模糊,现在不敢模糊了。哦,我明白了!”孔祥鸿意味深长地说,这些增多的成本本身是工人应得的权益,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都被资方侵蚀了。

“还有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把5000多个派遣工人变为合同工,要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成本提高!”孔祥鸿说,他打算两会结束后代表劳动者“会会”张茵,“甚至可以通过电视台和她PK,或者在报纸开专栏辩论,把事实辩得清清楚楚”。

企业外迁无关《劳动合同法》

针对发难《劳动合同法》的资方代表常以企业“被迫”转移为论据,孔祥鸿回应称,产业转移在珠三角先于该法展开,无关于该法施行。“厚街迁走的只是制造商,不是采购商和核心技术的研发机构,这是符合广东实现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需要的。”他认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是必然的,资方不该将此罪名强加在一部法律的施行之上。“难道迁入地就不用执行新法律?以此为论据真的很无知!”

孔祥鸿强调,《劳动合同法》维护弱势的劳动者,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也是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决定企业的效益。他告诉记者,省总工会今年的工作重点仍是密切关注新法的实施,继续深入调查劳资双方矛盾,协助工人与资方协商制订“劳动定额”,杜绝资方以定额侵蚀劳方利益的现象。

孔祥鸿最后说,他接待过的许多国外工会友人均高度评价《劳动合同法》,“我认为只有原始积累阶段的企业主会抨击《劳动合同法》,像张茵这样的人,怎么还能讲这些话呢?”孔祥鸿皱着眉头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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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8-3-8 08:42 发表
最近政府发文,为在校的学生上社险,个人拿六十,国家拿四十,不上可以吗?
虽然此事基于自愿,但是件好事,是政府为学生谋福利的事,国家给补贴,对学生也有百利而无一害.应当积极参与.

否则等自已想上了,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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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学生因琐事打架,乙受伤,医药费四千元,学校请家长来校解决此事.甲说我以二十岁了,是完全行为能力,不用请家长,问可以吗?

[ 本帖最后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8-3-16 1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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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8-3-14 13:04 发表
甲,乙学生因琐事打架,乙受伤,医药费四千元,学校请家长来校解决此事.甲说我以二十岁了,是完全行为能力,不用请家长,问可以吗?
小路好,甲的说
法虽然从法律上讲看似有道理,但作为学生经济上不独立,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而且学校请家长也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
我认为请家长一起处理此事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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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及时通知家长,甲有可能为了医疗费而想歪招,引发其它事件.再说家长对自己孩子在校的表现也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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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仲裁时效由60天变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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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8-3-17 08:29 发表
如不及时通知家长,甲有可能为了医疗费而想歪招,引发其它事件.再说家长对自己孩子在校的表现也有知情权.
以出歪招了,现以归公安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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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8-3-21 13:20 发表

以出歪招了,现以归公安局了
学生打架事件已在公安局立案了,受伤学生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出面找对方家长要钱,否则就把学生扔在学校不管了,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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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你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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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住院,医院开高间,用好药,十天住院费八千元,经查无大碍,现以出院.
公安局只对打架行为作出处理,乙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有关损害赔偿问题请他们去法院解决.
争论的焦点是:
                1.乙的伤是否是甲所为?
                2.医院认为是肾挫伤,尿中有红血球,可否做为证据?
                3.尿中有红血球是否与打架有关?
                4.高额的住院费是否应当做为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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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关注一下,期待听到更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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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尿检报告有"潜血"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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