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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每日关注___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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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7-7-17 10:17 发表
[咨询选登]是否构成强*罪咨询:

律师好,我和女朋友关系很好,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不知是由于我没经验,还是用力太猛的原因,导致她阴道左侧撕裂,血流不止.当时我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后来因一些锁事,两人关系恶 ...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与之发生的性行为。
特征: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的威胁手段。
本案所说的行为,不符合以上的特征。所以不构成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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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7-17 11:02 发表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与之发生的性行为。
特征: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的威胁手段。
本案所说的行为,不符合以上的特征。所以不构成强*罪。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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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7-17 11:02 发表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与之发生的性行为。
特征: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的威胁手段。
本案所说的行为,不符合以上的特征。所以不构成强*罪。
小路好,此案争议很大,因为有病例在案佐证.而男方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

法律上的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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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7-7-17 11:28 发表



小路好,此案争议很大,因为有病例在案佐证.而男方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

法律上的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从本案的事实看,女方的阴道撕裂,有粗暴的现象。
但反过来说,如仅拿女方的证明还不足以证明强*罪的成立。
还要有其它的佐证。如时间,地点,环境,两个人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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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了性行为的结果,没有证明性行为的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识。
1,双方是朋友关系,从女方的态度上可看出,不准分手~~~。
2,双放发生性关系,是否是自愿,从本案看出,应该是。只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男方有粗暴的行为。遭成女方的受伤,这也不是男方所要的结果。他马上送女方去医院看病就说明这点。
3,从女方提出分手就告他强*罪的说法看,女方是认可这件事的,只是以此威胁男方不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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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7-17 11:50 发表

从本案的事实看,女方的阴道撕裂,有粗暴的现象。
但反过来说,如仅拿女方的证明还不足以证明强*罪的成立。
还要有其它的佐证。如时间,地点,环境,两个人的关系等。
小路分析的很好,将来一定能成为一名好律师,如果现在不是律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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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7-17 12:14 发表
诊断证明了性行为的结果,没有证明性行为的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识。
1,双方是朋友关系,从女方的态度上可看出,不准分手~~~。
2,双放发生性关系,是否是自愿,从本案看出,应该是。只是在性行为的过 ...
你别忘了,现在婚内尚有强奸罪,只是女朋友关系,不足以认定他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而一但女方报案绝对不会承认是自愿的.

另外撕裂伤完全可以作为其实施暴力的证据,如果认定他有罪的话,送到医院救治只能悔罪的表现.

这就是所谓的反咬一口,入骨三分.

这类案件证据相当难获得,在女方拿病例证明当时男方实施了暴力,而男方要举反证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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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7-7-17 12:30 发表


你别忘了,现在婚内尚有强奸罪,只是女朋友关系,不足以认定他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而一但女方报案绝对不会承认是自愿的.

另外撕裂伤完全可以作为其实施暴力的证据,如果认定他有罪的话,送到医院救治只能悔罪 ...
案件对男方来说是很难的,作为律师应该找到对男方有力的证据。

社会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不能简单的就凭撕裂证明就确定强*案的成立。
我们只是在这探讨犯罪的主要特征。
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男方有可能在一般性行为的过程中演变成强*罪,女方也有可能故意设下圈套引他人上钩,进行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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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7-7-17 12:20 发表


小路分析的很好,将来一定能成为一名好律师,如果现在不是律师的话
谢前辈的指教3q 3q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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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自愿是这个案件的关键。女方控告男方当然说是不自愿。
这要结合所有的客观条件进行分细。这是律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谢谢前辈提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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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错,多讨论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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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选登__请大家一起探讨}


在什么情况下算是犯了遗弃罪?对孩子不管多长时间才算是犯了遗弃罪?

比如因为男方因为工作原因在别的城市,小孩给他爷爷奶奶照顾(男方会每月提供生活费给孩子,并很喜欢也会有空回去看望)算是犯了遗弃罪吗?

假如女方把小孩带到别的城市后因为嫌弃孩子有病,不照顾丢到一边不去管。而因为男方在别的城市一时去不了接孩子在身边,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算不算犯了遗弃罪?

请专家给于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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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间的小路 于 2007-7-17 13:42 发表

谢前辈的指教3q 3q 3q
前辈是不敢当的,若说同行,那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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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法制社会就应该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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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晨星闪烁的日子 于 2007-7-17 14:29 发表
好,不错,多讨论很有好处~~~~~~~~~~~~~~~~~~~~
没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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