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情况的移仓: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代理结算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中金所。中金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中金所批准后,将与会员约定日期为其变更委托结算关系。变更完成后中金所提供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由非结算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会员应核对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种情况的移仓:当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因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经中金所批准可对其经纪业务实施移仓。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中金所指定某一会员作为移入方。中金所与会员约定某交易日为双方办理移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