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解读可交换债券
今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大小非,购买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债券到期时,可按约定的价格来获得相应股票。这样一来,缺钱的“大小非”通过发债筹了钱;购买者可保持固定性收益,还可以在债券到期日后,选择是否转换成股票。
仔细体会此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不过就是把大小非持有的股权,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这种形式再锁定一年,一年后,不论是否发生股权交换,这些股权还是要参加流通的。至于会不会再次出现“锁一爬二”时期那种“限期疯狂”?我想不会,现在已经时过境迁,没有傻民,何来疯狂?
对于发行债券的大小非来说,以非常低的利息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如果债券到期日股权被交换,等于是现在大小非减持成功,如果债券到期日股权没有被交换,等于是做了一次极低利息的股权质押贷款。
对于债券购买者来说,等于是低息借出资金,买到了一个认股权证,认股期限一年,行权价格基本比照现在价格。那又何苦来的?如果看好该股未来价格,现在买入就是了,何必非要把资金低息借给大小非,一年后再买呢?脑袋进水了吗?
另据报道,此招数是由民间机构研究出来,并提供给证监会的。